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面向地区 |
全国 |
有来苏就业意愿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,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落户:
(一)在国(境)外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并取得国家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人员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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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通知适用于苏州市行政区域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订具体操作细则并组织实施。
八、本通知自2020年5月1日起执行,市之前发布的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,按本通知执行。
为进一步抢抓长三角区域一体化、江苏自贸区苏州片区等国家战略叠加机遇,加快构筑人才竞争发展新优势,奋力推动苏州发展走在前列,市决定对人才落户相关政策进行调整。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有来苏就业意愿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,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落户:
(一)在国(境)外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并取得国家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人员;
(二)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及学士学位以上人员;
(三)具有技术职称的人员。
以上人员中博士研究生、正技术职称人员年龄不超过55周岁,硕士研究生、副技术职称人员年龄不超过50周岁,本科学历人员年龄不超过45周岁。